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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诚信服务卡管理办法
吉林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诚信服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的规定,为规范家政服务业,完善居家上门服务制度,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卡(暨居家上门服务证,以下简称:诚信服务卡)管理工作,结合吉林省家政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家政服务业诚信服务卡的申领、使用、挂失、补办、注销及恢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诚信服务卡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重要凭证,具有身份识别、查询、追溯、评价等功能,便于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二)诚信服务卡是银行借记卡,具备存取、转账、汇款、结算、理财等金融功能。由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家协)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免费办理。(三)省家协是诚信服务卡的管理机构,负责家政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卡的核发和管理。建立诚信服务卡管理平台,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提供制作、发放、挂失、补办、注销及恢复等服务,承担信息核对、数据维护,开通金融功能等。省家协负责诚信服务卡的数据管理与维护,并向省级商务诚信平台、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同步。省家协负责诚信服务卡申领培训、资格审核、投诉调解。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相关工作,并已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核验的从业人员。(一)诚信服务卡载有卡编号、照片、姓名、二维码、核发单位等信息。有效查询后,可获取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电子卡的状态信息、服务证的有效期,所在家政服务机构等诚信信息。(二)诚信服务卡的编码和持证人员身份证号码对应有唯一性,每个身份证只能办理一张诚信服务卡。(一)识别功能。提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身份、职业、所在家政服务机构等信息识别。(二)查询功能。提供多种入口的查询功能,显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自我约束。(三)追溯功能。配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在家政服务矛盾纠纷调解、追责、处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金融功能。方便家政从业人员结算工资,满足从业人员申请创业、教育、生活消费类金融支持的需求。(五)服务功能。了解政策信息、官方公告和通知及其他增值服务。(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选择省家协授权的家政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诚信服务卡管理平台提交个人姓名、证件照、身份证、申领人手机号码等申领信息。根据系统提示动态补充提交体检报告、从业责任保险、培训记录等信息。(二)省家协审核通过后,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完成制卡,通过省家协授权的家政服务机构将诚信服务卡发放给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服务人员在首次使用诚信服务卡时应当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办理实体卡激活。诚信服务卡的电子卡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持卡人应当主动申请年度复审。在到期前1个月内,从业人员需提交新的背调信息、体检信息、保险信息、培训信息(每2年内至少1次)。如未按时参加年度复审,须由家政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诚信服务卡的电子卡为禁用状态,超期诚信服务卡的电子卡将被注销。(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诚信服务卡,消费者可通过卡面二维码查询、核对持卡人信息。(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凭诚信服务卡(含有效电子卡)可参加指定的行业培训、会议等活动。(三)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凭诚信服务卡(含有效电子卡),可享受相关增值服务优惠。(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如发生以下行为诚信服务卡电子卡将被禁用:3.复审时不能提供有效培训证明的(每2年内至少1次);4.复审时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参照商服贸规函〔2020〕191号)及心理测评报告的;7.年度内因服务质量问题(依据标准或规范)被投诉记录累计大于等于5次的;8.年度内被服务机构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大于等于2次或累计差评记录大于等于5次的;(五)诚信服务卡使用中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取。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卡管理平台提交变更信息。(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若遗失或损坏诚信服务卡,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须向卡管理平台提交挂失或补办申请,挂失或补办期间管理平台将视情况关闭该诚信服务卡查询功能。(二)卡管理平台收到挂失或补办申请,审核后转交制卡机构完成制卡,通过所在家政服务机构将诚信服务卡发放给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发生职业转换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卡管理机构提交注销申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如需恢复“诚信服务卡(电子卡)”功能,需选择省家协授权的家政服务机构重新申请。(二)家政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放弃诚信服务卡管理权限,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家协提交书面说明,转移诚信服务卡管理权限或由卡管理平台通知相关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自行选择迁移管理关系或注销。相关各方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若发生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可依法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卡的办理情况可作为参与行业等级评定、评先评优,申报政府扶持政策和相关荣誉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在诚信服务卡的申领、使用、发放、管理、挂失、补办、注销等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代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卡必须与卡管理机构签订代领协议。严格按照诚信服务卡相关管理流程、规范操作。第十七条 诚信服务卡申领、发放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录入资格,将失信行为记入服务机构诚信记录,强制取消管理系统登录使用权,转移已登记从业人员信息,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金融欺诈等严重违法的通报公安机关处理。(一) 对诚信服务卡进行公开预售、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冒领的;吉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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